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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工商局发布十大侵权案例 某宜昌装修公司上榜

来自:yc.zhuangyi.com日期:2016-03-15 10:07:06
虚假宣传、强制消费、霸王条款、假冒伪劣,这是广大市民日常消费容易遇到的消费侵权行为,据宜昌装修网了解到,宜昌市工商局今日继续发布2015年度“十大侵权”案例,打击消费侵权,强化消费维权力度,为市民打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一、杨某华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5年7月,个体工商户杨某华在点军区的经营场所以480元/件的价格从流动货商购进4件42°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并以768元/件的标价对外销售。经白云边酒业鉴定,上述白酒系假冒白云边酒业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宜昌市工商局点军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二、胡某波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胡某波通过网店从事鞋类商品销售活动,其将“MVP★BOY ”牌休闲板鞋在网店中宣传为“新款正品真皮男鞋,品牌:美国亚太匡威”,与该商品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枝江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三、黄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黄某于2014年3月4日至9月2日期间,从武汉市硚口区湖北爱黛事业部,先后八次购进由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生产、吊牌标识均为“LOVE ESTEEM 嫒黛”女式内裤37条及3种型号的乳罩286个,付购货款44153元,随后在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销售、库存的内衣货值金额共计58344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乳罩、女式内裤商标标识为“LOVE ESTEEM 嫒黛”,其中主体部分字母“LOVE ESTEEM”与第7559810号第25类“LOVE ESTEEM”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销售注册商标标识为“LOVE ESTEEM 嫒黛”内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兴山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四、覃某玉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当事人覃某玉于2014年3月12日,从荆州塑料专营商行购进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花丰”牌聚乙烯农用薄膜2卷(标注50公斤/卷),付款1180.00元,在位于五峰镇金桥市场沿街7号的“田氏五金”店内销售,获取销货款1260.00元。检查发现该批次农用地膜内芯包装重达5.4公斤(折合10.80市斤),未标注净含量。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重量50公斤,而不标明净含量的内容,让消费者误以为重量就是净含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按国家标准给消费者补足商品数量,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邓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5年5月21日,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接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 邓某销售的“东风康明斯”汽车配件涉嫌假冒。2015年6月1日,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上标有“Cummins”、“制造商: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中国湖北省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字样的汽车配件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判定其销售的“东风康明斯”汽车配件均系假冒,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六、宜昌恒大诚邦装饰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宜昌恒大诚邦装饰有限公司为了推广公司业务,于2015年2月从他人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城中金谷小区业主刘某等320户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业主姓名、电话、房号等。2015年3月,当事人未经上述城中金谷小区业主同意,分别以手机群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刘某等城中金谷小区业主发送商业信息和电话推销,发送的短信具体内容为“恒大诚邦装饰针对城中金谷小区样板房征集活动正在抢定中,名额有限,机会难得!地址万达广场A座26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擅自向消费者个人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七、宜昌西塞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条件提高收费标准案

宜昌西塞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起,在西塞国森林公园入口处设立售票处,印制“宜昌西塞国旅游度假区入园体验及环境维护费”小票,小票上写有:“48元整(可抵用餐费20元),最终解释权归宜昌西塞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条款语句,并盖有其公司财务专用章。在当事人收取的48元费用中,28元为景区维护清洁费用和垃圾清运费用,另外20元作为餐费、住宿和购物费用。半价购票者票价为24元,不可抵用餐费,凡未购票者一律禁止进入景区游玩,对未在景区内消费的游客当事人不予退还其20元费用。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印制“宜昌西塞国旅游度假区入园体验及环境维护费”小票,收取景区入园体验及环境维护费的同时,强制捆绑收取20元费用作为景区内餐馆、商品、住宿等消费费用,并对未购票者一律禁止进入景区游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夷陵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八、闫某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闫某于2014年10月9日开始,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东西路109-3号开办一家销售刮痧液的门店。并且从2014年10月6日开始租用骏王大酒店有限公司骏王食府二楼宴会厅举办刮痧宣讲会。在宣讲会会场,当事人发布宣传广告,内容包括“刮痧保健人人需要、帮助人们摆脱是药三分毒的伤害、对健康更有保障!”“苗家刮痧疗法效果好,帮我全身病痛刮得好”、“神医妙手、除病丹心”。但其销售的刮痧液作为一种刮痧介质,其功效是增加润滑,本身并无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在宣讲会场未向消费者清楚准确说明刮痧对治疗疾病的原理,也未向消费者清楚、准确说明刮痧液在刮痧疗法中的作用。当事人给员工培训和对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汇聚”牌苗家圣方刮痧液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夸大其卫生保健用品所具有的保健作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致使普通消费者在一般认知上误以为其销售的刮痧液具有治疗疾病作用,从而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销售利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九、余某良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保证责任案

当事人余某良于2015年1月13日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招标的供货平台之一的宜昌志念商贸有限公司以295元/台的价格共购进100台Coolpad酷派8021手机作为赠品在方平营业厅内组织了“0元送手机”的活动。“0元送手机”活动针对移动用户,具体内容为消费者支付200元现金,获得方平营业厅提供的200元电子券,再免费获得1台Coolpad酷派8021手机,要求客户持Coolpad酷派8021手机使用移动4G卡至少使用半年。为了跟消费者明示参与“0元送手机”活动的手机只保修,不换机、不退机,当事人制作了《温馨提示》的店堂告示置于方平营业厅内。店堂告示内容由当事人制订,具体内容为“因前几天个别客户套用购物卷(备注:应为”券“)后,回来无理退机,换机。特别重声:本次送手机只针对移动有需求的客户。0元送手机活动机型只保修一年,随机配件保修一个月。本店不换机,不退机。用户选择时请慎重。”当事人将上述内容编辑之后用A4纸打印了2张,1张嵌在水晶站牌里面,放置在玻璃货柜上面,另1张张贴在玻璃货柜里面,与待售手机放置在一起。截止案发,共有350名消费者参与了当事人方平营业厅的“0元购手机活动”,其中96名消费者获得了Coolpad酷派8021手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秭归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十、陶某群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陶某群在销售保健食品时,宣传其销售的慧源胶囊的建议人群为“肾功能降低的亚健康人士、长期接触电脑及手机辐射人士等”,但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慧源胶囊的核准适宜人群为“易疲劳者”; 宣传其销售的益木胶囊的建议人群为“情绪不稳定,抑郁或易怒人士等”,但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益木胶囊的核准适宜人群为“易疲劳者”; 宣传其销售的慧清胶囊的保健作用为“高血粘引起的头沉、眩晕、胸闷及血液或体内垃圾过多,酸碱度不平衡等人群的保健调养”,但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慧清胶囊的核准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宣传其销售的新慧通胶囊的建议人群为“血脂异常及三高人群等”,但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新慧通胶囊的核准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者”;宣传其销售的珍美胶囊保健作用为“可调节内热阳亢,心肝火旺,咽喉肿痛,痤疮,皮肤粗糙,明目,健肤美容,壮骨强身”,但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慧清胶囊的核准保健功能为“改善睡眠”。当事人夸大其销售的保健品的适用人群和保健功能,从而达到销售更多保健品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本文转自三峡日报,不代表宜昌装一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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