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核对对象包括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或社会福利、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个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核对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同时,实施细则还对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及其他不符合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等细致划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户主申请、乡镇(街办)受理、机构核对的程序办理。
据宜昌装饰网了解,故意瞒报者,6个月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追回社会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社会救助标准的情形包括
拥有2套产权房,其中有超过90平方米的;3年内已购买商品房
(含二手房)、或已将住房出售的(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非高档两轮摩托、电动代步车辆及三轮低速车辆除外)。
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重新装修房屋的、或扩建房屋的;拥有船舶(专业渔民的捕鱼船只除外,但需核算其家庭收入)、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