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宜昌装修网了解到,就此问题,11日,相关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下发了《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宜市房规[2010]3号)。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通知》就调整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自2010年10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暂定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8%。二是根据本市城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测算,城区商品房购房业主按下列数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建筑物层数为6层及以下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二)建筑物层数为7至17层的每平方米交存92元;
(三)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交存104元。
@春哥 2016说,2013年底,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没有去办理手续,现在如果办理入住的话,物业管理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据宜昌装修网了解到,对此,记者11日采访了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根据此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应当为交付房屋的时间。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已具备交付房屋条件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未交付房屋;二是物业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建设单位办理交付手续,或者建设单位已发出交房通知而物业买受人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前者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后者物业服务费交纳应当视情况而定。后者情况中,如果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建设单位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缴纳。
据初步判断,@春哥2016属于上述情况中的后者情形。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春哥2016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房手续,应当承担因违约(延期接房)而给建设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此损失主要表现在约定交房日至实际交房日期间建设单位支付的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