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今天宜昌装修网小编就来看一下律师是怎说的。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目前对于房屋过户交易的“明显偏低”价格主要指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低于70%的价格,通常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律师建议:
土地增值税因其清算过程复杂、涉及面广,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点风险把控项目,不能因平时已经预缴该税款就可以安心睡大觉。据宜昌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如果因此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环节耗时过长,那么还可能引发合同违约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