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宜昌装修网了解,《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扬尘污染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程序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的,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住建部门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物料堆放等活动及裸露泥地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园林绿化、房屋征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罚。
自8月起,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活动。发现的有关问题将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和属地政府整改,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